民族工作方面:
(一)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工作的方針、政策,研究制定全區民族工作的實施意見;督促檢查全區民族政策、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。
(二)開展民族理論、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;組織開展民族理論、政策和全區民族問題的調研工作;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。
(三)協調民族關系,及時處理影響民族關系的重要問題,維護社會和諧、穩定。
(四)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,維護各族人民的利益,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。
(五)加強與少數民族群眾的聯系,掌握全區民族成份情況。
(六)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。
(七)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、教育、使用和推薦等工作。
(八)協助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,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。
(九)指導和幫助鄉鎮(辦)開展好民族工作。
(十)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
宗教工作方面:
(一)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,開展宗教理論、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。
(二)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,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,保護信教群眾的宗教活動。
(三)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,充分發揮其橋梁作用;協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后備教職人員的培養和培訓工作;聯系宗教界上層人士。
(四)引導宗教在法律、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活動,依法打擊和處理境內外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、違法活動,堅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,做好創建“和諧寺觀教堂”活動,積極維護宗教領域的穩定。
(五)及時掌握全區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,做好全區宗教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,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。
(六)支持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開展對外友好往來;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及事宜。
(七)指導和幫助鄉鎮(辦)開展好宗教工作。
(八)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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